适用税法而不解释税法,是不可思议的。
[106]可见,在远藤博也看来,行政过程论仅仅给行政法学提供了发现问题的视角或方法,但并没有达到问题的解决的目的。因此,行政过程论并不像传统行政行为理论那样提供解答的体系。
[83]行政法是行政的特有法,但问题是此时应当以何种形式考察行政法现象,如何寻找出其中特有的问题。行政除了使用公法的方法外,还通过私法的手段进行活动,此时,公私法二元论是当然的前提,但存在着将相关领域置于考察范围之外的问题。[66][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 1》,有斐閣1978年版,第58页。但是,对于现实行政过程,应当如何进行全面、动态考察,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因此,行政与法的关系在现代必须重新探讨。
即行为形式论将行政过程中的法律现象划分为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以及契约中的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例如申请等)进行考察,但却没有对这些行为所构成的整体行政过程进行考察,在这种意义上,行为形式论仅仅是局部的考察。室井力、盐野宏在1978年所著的《学习行政法I》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作为其中一编的名称。然而,这两个不同的问题相互之间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并且相互影响,因此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对此后德国宪政建设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者的区别是,大德意志方案将奥地利保留在德意志联邦内,而小德意志方案则将奥地利排除在统一后的德意志联邦。换言之,普鲁士的官僚机构是作为军队的分支而诞生的。而普鲁士的国王和首相同时也是帝国的皇帝和首相。因此,最后保罗教堂宪法选择了小德意志方案,规定如果一个德意志国家与另一个非德意志国家共享一个元首,两个国家应该有独立的宪法与政府。
因此,保罗教堂宪法部分的基本权利条款即使对理解德国现行基本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848年3月,革命蔓延至柏林,经过激烈斗争,迫使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同意建立内阁政府,并宣布希望成立一个德意志联邦,建立联邦议会,国民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帅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由此可见,1848年马克思发表《共产主义宣言》与1848年革命之间,也有着重要而隐秘的联系。施泰因-哈登堡改革解放了普鲁士的自由劳动力,推进了自由市场的建设。在列强林立的欧洲国际局势下,通过宪政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缺乏必要的条件。
[24]尽管如此,1848年保罗教堂的立宪实践以及作为其成果的保罗教堂宪法,意义不容低估。凭借着其开明专制的绝对主义国家体制和他的军事天才,在七年战争中普鲁士从奥地利手里夺取西里西亚,一举奠定了普鲁士作为欧洲中部不可忽视的强国地位。[17] 同上注,第80—137页。如何从一个绝对主义国家过渡到一个现代的宪政国家,这是当时普鲁士面临的一个与德意志联邦不同的问题,后者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一个传统的帝国过渡到现代宪政国家。
美、英、法占领军对联邦德国宪政建设的支持和马歇尔援助提供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德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条件。此后历史发展表明,很长一段时间,法国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法国的宪政体制一直处于比较不稳定的状态,宪政结构的更换也相当频繁,一直到戴高乐建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后,这个问题才得到了较好解决,法国的宪政体制也才最后安定下来。
战后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吸收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深刻教训,设计巧妙,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稍早的4月2日,国会会议的代表团前往柏林请求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担任德意志联邦的国王,也遭到了威廉四世的拒绝。
作为近邻,德意志民族对于发生在法兰西大地上这一场深刻的意识形态革命与政治革命的感受不可谓不强烈——《德国近代史》作者平森发现,除了少数例外,德意志学术文化界的所有著名人物都为革命的到来深为激动。[13] 同上注,第147—149页。当时德国最深刻和最重要的一批理论家都在思考德国的国家建构和宪政建设问题,并且都是在法国大革命的语境下来思考问题,由此形成了德国特有的一般国家学说的传统。容克贵族虽然失去了大庄园制,但由此获得了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同时,为了加强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监督政府,基本法还设置了宪法法院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规定个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宪法诉讼。二、从普鲁士的宪政到德意志帝国宪法 神圣罗马帝国坍塌后,奥地利和普鲁士成了德意志聚居区内最重要的两个邦国,两个邦国对德意志民族的统一的态度及其相互关系,直接关系着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及宪政建设的走向。
按照当时的继承法规定,只有长子才能继承贵族的称号和土地,其他儿子必须离开老家到外地去讨生活。德国宪政建设更为复杂的局面是,德国所处的复杂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使得德国很难通过宪政的方式获得国家统一。
即便如此,在多数德国人的心目中,法国大革命仍然是正面的,宣布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不仅如此,这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辉煌胜利,还造成了德意志民族对俾斯麦这个政治和军事强人的普遍崇拜和依赖,对腓特烈大帝的历史记忆更加强化了这种普遍崇拜和依赖,而这种普遍崇拜和依赖又强化了德意志民族对容克贵族和绝对主义国家军事逻辑之存在正当化的认同。
宗教分裂与绝对主义国家的兴起,最终将欧洲带入到三十年战争,从中产生了近代欧洲的国际秩序。[25]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既是德意志帝国军国主义逻辑演变的内在结果,同时也给了普鲁士式的绝对主义国家逻辑以致命打击,大大加强了德国自由主义宪政力量的实力。
这是典型的绝对主义国家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当年腓特烈大帝将普鲁士塑造成欧洲强国的方式一脉相承。就基本权利条款的内容而言,除了传统的各种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外,魏玛宪法还规定了许多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权利,这是魏玛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创新之处,既体现了魏玛宪法的社会民主党人背景,同时也体现了当时德国社会的阶段和趋势。例如,哈登堡1811年和1816年分别颁布《调整敕令》和《王家公告》,规定农民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购买封建义务、获得人身自由。[1]与此相应成趣的是,德意志民族聚居区地处欧洲中部,乃是西欧基督教文明(拉丁语系)与以东欧东正教文明(斯拉夫语系)的交汇点。
同时,这两个条款又规定从议案提出到表决之间必须间隔48小时。与法国相比,普鲁士的绝对主义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与俄罗斯一起构成了中欧与东欧绝对主义国家的两个典型。
而封建制下的等级君主制,主权是分散的,封建君主仅仅是整个封建等级系统中的最高等级,通过封建契约关系与其他封建贵族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由帝国内的王国、公国、主教、自由城市推选产生,这种制度后来逐渐演变成了选帝侯制度。
出于对法国大革命混乱恐怖局面的畏惧,德国的精英放弃了法国大革命的道路,力图寻找一条通过适度的宪政方法,可以不流血就实现的新国家建设方案。神圣罗马帝国所代表的秩序理念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开创的现代主权国家的国际秩序是背道而驰的。
腓特烈大帝的一系列内政、军事和外交行动,恰恰最鲜明地体现了他治下普鲁士的绝对主义国家的此种性质。[8]1618年至1648年,打着宗教战争名义进行的三十年战争,也带有很强的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之间竞争的性质,一个典型的体现,就是作为天主教国家的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的法国,加入的却是新教阵营,体现出主权高于教权的思想。文章来源:《学海》2013年第6期 进入专题: 魏玛宪法 普鲁士道路 。[11] 在欧洲,当时只有与欧洲大陆一水之隔的英国,通过光荣革命,成功地克服了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绝对主义冲动,完成了宪政主义转型。
这种制度设计杜绝了类似于魏玛宪法所带来的那种政党林立,议事效率低下,党派交易频繁的弊端,维护了新宪政秩序的稳定性。此后,多数的中间派和保守派的议员相继离开法兰克福的国民会议,只留下左派议员。
[3]然而,神圣罗马帝国内部邦国林立,特殊的选帝侯制度极大地制约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力,使得神圣罗马帝国甚至缺乏一个稳定的首都,因此整套中央集权化的常规行政官僚体制、税收体制、常备军根本无法建立起来。德意志民族最后不是通过按照德国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类似于美国的那种制宪会议的方式实现的,而是普鲁士通过铁与血的武力方式和现实主义的外交手腕实现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沉重地打击了普鲁士的绝对主义国家理念,因此德国宪政也就有了第一次真正试验的可能性。德意志民族的仁人志士深受法国大革命的鼓舞,希望能够在德意志地区建立起一个类似的以人民主权原则和市民阶层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